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 > 决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新余高新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暂行管理办法

访问量: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企业、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字20213号)、《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余城字202438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牵头管理工作区直各单位和镇(办)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监管或属地责任,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全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清、准运和处置牵头管理责任,负责公共区域城市建筑垃圾(含大件垃圾)的清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查处违法运输、受纳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协调组织跨区域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

区住建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的原则,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向城管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准确、收集及时、储存安全、处有效,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镇(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小区和沿街店面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行政区域内居民小区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加强宣传教育与区域执法,提高公众对城市建筑垃圾污染问题的认识,督促物业企业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合同,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

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通行时间的核准,查处超高、超速以及违反城市道路限行、禁行规定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监管,对无道路运输证、无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高欣集团负责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并做好所辖公租房小区、工业地产区域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合职能部门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区对外合作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分局区直和驻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需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的,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含渣土)处置方案运输协议、交警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和通行时间资料,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等废弃物。

第六条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拥有10辆以上具有合法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密闭运输车辆,且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统一车身颜色、配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

4.有能够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5.具有健全的经营、安全、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

第八条  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教育,建立车辆登记、使用、维修制度,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不得聘用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驾驶员;

2.确保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则上须由具备运输资质的专业队伍承运(特殊情况除外),施工前须硬化道路进出口,并设置冲洗平台,保证净车上路;安排保洁人员专项保洁和洒水降尘,防止路面污染和扬尘;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的,应当采取全覆盖措施控制扬尘。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停运,雨后天晴或其他情况需恢复施工的须提前一天报告。

第十条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2.使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

3.车辆出发前,应认真检测车辆,确保车厢挡板必须密封和扣牢及保证土方高度略低于后挡板5-10cm,实行覆盖密闭运输

4.运输车辆适量装载,不满溢、不撒漏,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车辆行驶线路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每完成一天运输工作量,施工单位必须对运输线路进行一次清洗保洁并承担费用);运输途中必须按规定路线、时间密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各类土方;途径城市主干道、学校或人口密集区,避开上学、放学或上、下班高峰期

5.城市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

6.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挡板),将机具、建材等置放场内,实行封闭式作业;

2.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采取洒水、置放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扩散污染;

3.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征得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建立渣土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渣土运输联合执法力度,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以上联合执法行动。

1.由区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检查冲洗平台建设,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由区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高欣集团、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进行查处。

3.由区交警牵头组织区区建设管理局对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不服从信号灯指挥和超速行驶进行查处。

4.由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交警、环保等部门对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由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建设管理局、环保、交警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筑垃圾的;

2.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城市建筑垃圾的;

3.城市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4.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5.施工单位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6.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城市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建筑垃圾的;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8.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城市建筑垃圾的;

9.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第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企业或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3.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第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期限在城市道路行驶的;

2.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3.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

4.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同时原管理办法废止


备注:文件标题《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余高办字〔2024〕91号》;发文时间2024年5月28日。


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