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高新区进一步规范财园信贷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区直各部门(公司),驻区各单位:
《新余高新区进一步规范财园信贷通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9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新余高新区进一步规范财园信贷通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工作需要, 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同时进一步规范优化“财园信贷通”审核程序,增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园区担保风险,保障财园信贷通政策长效运行,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园信贷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经新余高新区聚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初审(镇办所属企业审核后报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区“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专题联席会”,成员名单见附件1)审定,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给予企业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企业、合作银行等都必须在智慧财园信贷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对财园信贷通业务进行规范操作。对未录入服务平台或缺失审批环节、相关材料的贷款,不视为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四条 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内的市级担保公司作为原担保机构,江西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为再担保机构,构建新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五条 专题联席会负责财园信贷通审核、推荐、贷后管理等工作。专题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
成立财园信贷通贷款逾期代偿专项处置专班(以下简称“处置专班”,成员名单见附件2),负责财园信贷通贷款逾期代偿的专项处置工作。处置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新余市城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东物业公司”)作为区级风险补偿金的所有权公司,接受处置专班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财园信贷通代偿和追偿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合作银行要加强对财园信贷通业务风险管理,严把贷款准入关,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后,坚持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申请享受非存量续贷(指新增,下同)的财园信贷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推荐放款额度
第八条 非存量续贷的财园信贷通业务,推荐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九条 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非存量续贷企业除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在高新区无欠款、无欠税、无欠租行为;
(二)新招商引资进来的实体企业落户第一年原则上不新增“财园信贷通”贷款(其中:对于独立供地的企业自土地摘牌时间起计算;租赁或购买工业地产厂房的企业自协议签订时间起计算)。
第十条 推荐放款额度
推荐放款额度分非存量续贷企业和续贷企业,根据税收指标等按以下方式把握:
(一)非存量续贷企业
1.企业三个年度(指自然年度,下同)税收(仅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平均值的8倍内(最高8倍),不满三个年度的按两个年度计算;
2.原则上不支持商贸类企业。对主动退出财园信贷通满一年又重新申请、信用良好的企业推荐放款额度可适当予以增加。
(二)续贷企业
1.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续贷企业,推荐放款额度按上一年贷款额度的10%减少:
(1)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存在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未达到5万元(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3)存在欠税、欠租、欠款行为;
(4)企业三个年度税收同比连续下降或同比下降率达到20%(含)~50%的。
2.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续贷企业,推荐放款额度按上一年贷款额度的20%减少:
(1)存在按上一年贷款额度10%减少情况达两种(含)以上;
(2)连续两年未产生税收;
(3)企业三个年度税收同比连续下降或同比下降率达到50%(含)以上的。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非商贸类续贷企业,可申请增加推荐放款额度:
(1)前三个年度或前两个年度加本年度(截至申报日)税收指标每年达到5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可申请恢复增加至上一年贷款额度;
(2)前三个年度或前两个年度加本年度(截至申报日)税收指标每年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可申请适当增加推荐放款额度。
4.为有效防范财园信贷通贷款风险,对确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适用统一核减标准的存量业务,可提请区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议审议,经区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后,合理确定具体核减比例及后续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为化解及减少区管委会风险,对非存量续贷企业通过区管委会提供的担保贷、科贷通、财园信贷通等方式获得的总授信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型和微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把握。
第十二条 企业与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财园信贷通支持的,则按合同履行,但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十三条 各合作银行财园信贷通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高新区管委会推荐额度。
第四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四条 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申请流程为:企业申报→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初审→专题联席会审定→出具推荐函→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市级担保公司(即新余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到期解保或代偿→追偿清收。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
(一)企业应及时向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提交《财园信贷通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申报资料;
(二)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三个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税收缴纳、应税收入、用水、用电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征信;本次申请融资的放款主体、资金用途及资金使用期限;银行借款合同、企业承诺书等;
(三)企业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不改变资金用途、仅限用于在我区的企业(项目);保证公司及其股东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诺按所贷款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四)其他特殊情况要求。
第十六条 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初审
(一)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收到资料后,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新申请贷款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企业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审核表》需经办人员、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联席会办公室。
(二)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应做好所属财园信贷通企业的续贷服务,须在企业贷款到期一个半月前将企业续贷资料及初审意见提交至联席会办公室。如因服务不到位,致使续贷企业不能按期续贷的,由其承担责任。
(三)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专题联席会审定
专题联席会办公室及时汇总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由专题联席会组长或指定副组长主持召开“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或依照企业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办理出具《财园信贷通贷款推荐函》
专题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企业名单和贷款授信额度进行3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按照专题联席会纪要精神办理,同时向合作银行、市级担保公司出具《财园信贷通贷款推荐函》。《财园信贷通贷款推荐函》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授信额度,随借随还。
各合作银行应做好财园信贷通客户的续贷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
第十九条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包括已发生风险、未通过续贷审批的、已划入不良的贷款。
未纳入融资担保体系的财园信贷通贷款仍按《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办理,按原风险分担机制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防止发生贷款欠息或逾期。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科技创新局
负责审核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是否为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情况。
(二)区财政金融局
1.为财园信贷通工作牵头单位;
2.负责将区级风险补偿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本年度实际代偿情况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
(三)区对外合作局
负责审核企业招商引资合同及履约情况等。
(四)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新增贷款企业是否配合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复核。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
负责对企业经营是否出现停工停产进行复核。
(六)高欣集团
负责提供企业有无欠款、有无欠租并出具证明等情况。
(七)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
1.为业务承接部门,负责做好专题联席会议准备工作,并对推荐的贷款企业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专题联席会审定。
2.负责牵头对财园信贷通企业的贷后运行监管工作。
(八)区税务局
负责审核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欠)税情况。
(九)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新增贷款企业是否环保达标、配合环保整改工作进行复核。
(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审核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表、变更表,公司章程、股权出质等情况。
(十一)各镇(办)
负责对所属申请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初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贷后管理机制
“财园信贷通”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款管理。合作银行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管理,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贷款企业从获得贷款的当月起,应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报送报表。
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镇(办)应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用水用电等信息,督促企业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报送报表,并将贷后管理情况在财园通专题联席会上反馈、通报。
第七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风险时,处置专班应召集成员单位、贷款银行和市级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意见,具体按照《江西省财园信贷通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业务实施暂行细则》(赣财经〔2017〕36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题联席会办公室(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园信贷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余高办字〔202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新区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成员名单
2.高新区财园信贷通贷款逾期代偿专项处置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1
高新区财园信贷通专题联席会成员名单
组 长:肖裕兵 区党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曾绍忠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钟 正 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爱忠 区管委会三级调研员
成 员:孙扬生 区财政金融局局长
艾永刚 区科技创新局副局长
张元杰 区对外合作局副局长
李 峰 区应急管理局局务会成员
袁 伟 区企业服务中心二级主办
朱卫华 高欣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罗 欣 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三级主办
巢颖平 区税务局副局长
姚 军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胡向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肖欢欢 水西镇党委委员
章小云 城东办事处七级职员
张文祥 马洪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挂职)
专题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聚能融资担保公司,罗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财园信贷通日常工作。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