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余高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第三方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区直各部门(产业园、公司):
《新余高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第三方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6次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新余高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第三方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质量,提高债券项目发行比重,同时规范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第三方机构选聘行为,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及债券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选聘,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独资企业,在储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过程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行委托等方式,取得专项债券项目遴选、收益测算、风险分析、初步评审、发行材料整理、项目后续跟踪、绩效评价等全流程、全链条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第三方机构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选聘市场。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选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自行承担所需第三方选聘服务费用。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指根据自身项目建设及专项债券发行需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独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参加选聘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第三方机构的身份共同参加选聘活动。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合同订立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选聘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和自行委托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选聘第三方机构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赣府厅字〔2020〕17号)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的选聘应当综合考量其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协议适用民法典。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协议应将债券项目相关成果完成情况与合同金额挂钩,相关成果完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项目相关报告通过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的联合审核、债券项目成功纳入财政和发改委债券项目发行库。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服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经项目单位同意,第三方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第三方机构服务协议分包履行的,第三方机构就服务协议向项目单位负责,分包第三方机构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章 债券项目储备要求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项目储备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债券项目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条 债券项目储备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将已市场化融资、且资产权属及收益已抵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发行条件的项目申报专项债券。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授权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并在门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因工作失误、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专项债券项目相关成果出现重大失误,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导致严重后果的,并对债券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专项债券项目相关成果,在协议范围内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