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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高新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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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余高新区政府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各部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部门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部门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该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