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21〕3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区党政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包括: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除下列情形的政府信息外,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第三方或个人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政府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应经过本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高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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