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市场主体纾解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回应市场主体的期盼和需求,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出台了系列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为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理解掌握、用足用好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江西省财政厅在微信公众号开展“惠企纾困·财政在行动”动漫系列宣传的基础上,新增推出“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解读”专栏,逐项对政策进行解读说明。今天推出小微企业减征所得税篇。
【适用对象】
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6.无论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赣公网安备 360502020000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