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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财政在行动丨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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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市场主体纾解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回应市场主体的期盼和需求,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出台了系列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为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理解掌握、用足用好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江西省财政厅在微信公众号开展“惠企纾困·财政在行动”动漫系列宣传的基础上,新增推出“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解读”专栏,逐项对政策进行解读说明。今天推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篇。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已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