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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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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定价目录
序号 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电力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 燃气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3 供排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市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4 交通运输 车辆通行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省财政主管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铁路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4 交通运输 道路运输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料附加费标准及省内跨市客运票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 省外线路、起讫点与高铁并行线路除外
省内跨县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及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授权县人民政府 起讫点与高铁并行线路除外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承运人站务收费(包括客运代理费、售票服务费、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服务费)、旅客站务收费(包括旅客站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班车逾重行李托运费)
城市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授权市人民政府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
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5 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环保主管部门                                     
6 文化旅游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安装及相关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7 教育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市、县等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教育主管部门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8 医疗服务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市、县等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
9 养老服务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10 殡葬服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基本服务和公益性公墓
11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2 重要专业服务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其中供排水部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新建保障性住房电力工程建设收费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碳排放权、矿业权、土地使用权、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
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普通公路(含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服务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事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司法鉴定、公证服务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指省直管试点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成品油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制定,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